【案例简介】
张师傅在一家机械加工厂工作。2009年初,在生产过程中遭遇事故,导致大腿骨折,随后被单位送往医院治疗。在住院的一个月期间,花去医疗费两万元。出院后,张师傅向厂里申请工伤,但却被告知其不属于他们单位的职工,而属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张师傅这才意识到,当初单位与他签合同时,用人单位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
后来,张师傅就找到了和他签订劳动合同的那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承认张师傅是与他们签的合同,但却说派遣公司没有工伤保险,出了工伤事故应该由用工单位负责。两家单位将张师傅推来推去,至今也未能申请工伤,并且拿不到工伤赔偿。
【法律分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据此可知,劳务派遣会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实际上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又存在着合同关系。
因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应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张师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出现事故受到伤害,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若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张师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张师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来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